※交易人請注意:
若您未簽署「期貨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時段交易重點提要檢核表」,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均無法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交易。
若您未簽署「期貨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時段交易重點提要檢核表」,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均無法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交易。
項目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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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說明 |
期貨結算制度中,代為沖銷作業之約定目的在於保護交易人,避免交易人帳戶因盤中權益數過低又不及處理未平倉之部位,因而產生超出個人財務承擔能力的損失。 在一般交易時段據以做為代為沖銷標準的風險指標,係將交易人所有部位以市價計入,當風險指標值低於約定標準時即代為沖銷所有部位。而於盤後交易時段,臺灣期貨交易所為避免影響不參與盤後交易交易人的作息,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部分商品(例如:臺股期貨、臺指選擇權等)豁免代為沖銷,在此設計原則與邏輯下,理想的做法應將須代為沖銷商品(例如: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等)之權益數與所需保證金獨立計算風險指標,達到約定標準時即代為沖銷該等商品部位,以排除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影響。 然實務上無法將帳戶之權益數以不同商品進行區分,爰於計算風險指標時,對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其當日結算價計入,以固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價格,使其損益不會影響代為沖銷商品之沖銷標準,在未新增部位的前題下,當風險指標達到約定代為沖銷標準時,即為代為沖銷商品之虧損所造成,再輔以檢視權益數是否高於維持保證金後據以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當不致造成不參與盤後交易人之困擾,惟新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部位,仍會因未平倉部位保證金增加而降低風險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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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商品及交易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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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
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在盤後交易時段本公司不必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的商品。(包括:臺股期貨、臺指選擇權、小型臺指期貨、電子期貨、小型電子期貨、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美元兌人民幣期貨、半導體30期貨、元大台灣50ETF期貨及未來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豁免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商品) ※上述商品可能因臺灣期貨交易所之公告而有變動,故以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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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
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本公司均須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的商品。(考量交易標的於盤後交易時段正處於當地國市場之正常交易時間,包括: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期貨、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英國富時100期貨、黃金期貨、臺幣黃金期貨、黃金選擇權、布蘭特原油期貨、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英鎊兌美元期貨、澳幣兌美元期貨及未來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非豁免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商品。) ※上述商品可能因臺灣期貨交易所之公告而有變動,故以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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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 |
權益數中之『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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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所需保證金 |
本公司接受委託單時檢核所需保證金,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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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帳戶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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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後保證金追繳 |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係指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所發出的通知,上述通知僅計算一般交易時段的部位,盤後交易時段成交之部位將計入次一營業日。故因盤後交易時段行情變化或期貨交易人自行沖銷部分或全部部位等因素,致期貨交易人權益數不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仍將對該交易帳戶發出當日之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交易人接獲通知後須依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消除條件處理。 | ||||||
盤後保證金追繳之消除 |
盤後保證金追繳消除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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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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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沖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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