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後交易制度告知事項 | 玉山證券. E.SUN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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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交易人請注意:

若您未簽署「期貨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時段交易重點提要檢核表」,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均無法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交易。

項目 內容
重要說明

期貨結算制度中,代為沖銷作業之約定目的在於保護交易人,避免交易人帳戶因盤中權益數過低又不及處理未平倉之部位,因而產生超出個人財務承擔能力的損失。

在一般交易時段據以做為代為沖銷標準的風險指標,係將交易人所有部位以市價計入,當風險指標值低於約定標準時即代為沖銷所有部位。而於盤後交易時段,臺灣期貨交易所為避免影響不參與盤後交易交易人的作息,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部分商品(例如:臺股期貨、臺指選擇權等)豁免代為沖銷,在此設計原則與邏輯下,理想的做法應將須代為沖銷商品(例如: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等)之權益數與所需保證金獨立計算風險指標,達到約定標準時即代為沖銷該等商品部位,以排除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影響。

然實務上無法將帳戶之權益數以不同商品進行區分,爰於計算風險指標時,對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其當日結算價計入,以固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價格,使其損益不會影響代為沖銷商品之沖銷標準,在未新增部位的前題下,當風險指標達到約定代為沖銷標準時,即為代為沖銷商品之虧損所造成,再輔以檢視權益數是否高於維持保證金後據以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當不致造成不參與盤後交易人之困擾,惟新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部位,仍會因未平倉部位保證金增加而降低風險指標。

適用商品及交易時間
商品名稱 交易時間(一般/盤後)

(1)股價指數類

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電子期貨、小型電子期貨、臺指選擇權、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 500 期貨、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英國富時100 期貨、半導體30期貨、元大台灣50ETF期貨

(2)商品類

布蘭特原油期貨

8:45~13:45 / 15:00~次日5:00

(3)匯率類

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美元兌人民幣期貨、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英鎊兌美元期貨、澳幣兌美元期貨

(4)商品類

黃金期貨、臺幣黃金期貨、 黃金選擇權

8:45~16:15 / 17:25~次日5:00
※上述內容可能因臺灣期貨交易所之公告而有變動,故以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為主。
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在盤後交易時段本公司不必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的商品。(包括:臺股期貨、臺指選擇權、小型臺指期貨、電子期貨、小型電子期貨、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美元兌人民幣期貨、半導體30期貨、元大台灣50ETF期貨及未來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豁免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商品)

※上述商品可能因臺灣期貨交易所之公告而有變動,故以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為主。
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本公司均須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的商品。(考量交易標的於盤後交易時段正處於當地國市場之正常交易時間,包括: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期貨、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英國富時100期貨、黃金期貨、臺幣黃金期貨、黃金選擇權、布蘭特原油期貨、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英鎊兌美元期貨、澳幣兌美元期貨及未來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非豁免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商品。)

※上述商品可能因臺灣期貨交易所之公告而有變動,故以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為主。

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

權益數中之『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計算原則:

  1. 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均以市價計入。
  2. 盤後交易時段收盤後至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前,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結算價計入,其他盤後交易時段商品以收盤價計入。
  3. 股票類商品遇契約調整,應配合期交所依契約調整內容決定之開盤參考價,調整計算本項損益之參考價價格。
委託所需保證金

本公司接受委託單時檢核所需保證金,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均相同:

  1. 期貨契約: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保證金(盤後交易時段不適用當日沖銷減收保證金之規定)。
  2. 選擇權契約:委託所需保證金中之選擇權市值計算,市價委託以最近一筆成交價計算,限價委託以限價計算。
高風險帳戶通知
  1. 盤後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將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但未平倉部位只有豁免代為沖銷的商品時,本公司將不會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2. 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已發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帳戶,倘於盤後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且留有盤後須執行代為沖銷商品之未平倉部位時,本公司仍將再次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該通知有效期間至盤後交易時段收盤為止,至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則依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程序辦理。
盤後保證金追繳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係指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所發出的通知,上述通知僅計算一般交易時段的部位,盤後交易時段成交之部位將計入次一營業日。故因盤後交易時段行情變化或期貨交易人自行沖銷部分或全部部位等因素,致期貨交易人權益數不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本公司仍將對該交易帳戶發出當日之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交易人接獲通知後須依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消除條件處理。
盤後保證金追繳之消除

盤後保證金追繳消除之條件:

  1. 依追繳金額補足。
  2. 約定時間前,交易人前一一般交易時段之未平倉部位已全部沖銷。
  3. 於約定時間權益數大於或等於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風險指標
  1. 交易人須瞭解,本公司計算風險指標內容時,盤後交易時段與一般交易時段不同,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結算價計入,且該類商品之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均不計算,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則以市價計入,且須計算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
  2. 未平倉部位所需保證金與做為代為沖銷依據之風險指標計算有關,交易人須瞭解,盤後交易時段未平倉部位所需保證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1)期貨契約: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保證金。

    (2)選擇權契約:所需保證金中計算選擇權市值與一般交易時段不同,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結算價計算,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市價計算。

代為沖銷
  1. 任何交易時段風險指標低於本公司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標準時,本公司將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代為沖銷原則如下:

    (1)將尚在交易中所有商品之未平倉部位全數沖銷,但已進入盤後交易時段之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除外。

    (2)如果帳戶之未平倉部位留有已進入盤後交易時段之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且權益數未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將不會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2. 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所產生之未沖銷期貨浮動獲利,無法用於支應其他商品之虧損,亦無法提高風險指標值,當其他商品部位虧損致達本公司約定的代為沖銷標準,其他商品將被全部沖銷。反之,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因市價波動造成之未沖銷期貨浮動虧損,亦不會影響其他商品。
  3. 交易人需注意,盤後交易時段,如果因為新增或平倉部位,導致未平倉部位產生變化,無論該新增或平倉部位屬於豁免或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都可能使帳戶內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增加,並導致風險指標值下降。
  4. 在一般交易時段建立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之商品(例如:歐元兌美元期貨、美元兌日圓期貨、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 500 期貨等),本公司於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時,均會將該時段帳戶內該商品之未平倉部位全數沖銷,交易人於各交易時段均須隨時注意權益數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