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說明
期貨結算制度中,代為沖銷作業之約定目的在於保護交易人,避免交易人帳戶因盤中權益數過低又不及處理未平倉之部位,因而產生超出個人財務承擔能力的損失。
在一般交易時段據以做為代為沖銷標準的風險指標,係將交易人所有部位以市價計入,當風險指標值低於約定標準時即代
為沖銷所有部位。而於盤後交易時段,臺灣期貨交易所為避免影響不參與盤後交易交易人的作息,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部分商品(例如:臺股期貨、臺指選擇權等)豁免代為沖銷,在此設計原則與邏輯下,理想的做法應將須代為沖銷商品(例如:美國道瓊期貨、美國標普500期貨等)之權益數與所需保證金獨立計算風險指標,達到約定標準時即代為沖銷該等商品部位,以排除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影響。
然實務上無法將帳戶之權益數以不同商品進行區分,爰於計算風險指標時,對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以其當日結算價計入,以固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之價格,使其損益不會影響代為沖銷商品之沖銷標準,在未新增部位的前題下,當風險指標達到約定代為沖銷標準時,即為代為沖銷商品之虧損所造成,再輔以檢視權益數是否高於維持保證金後據以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當不致造成不參與盤後交易人之困擾,惟新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部位,仍會因未平倉部位保證金增加而降低風險指標。